12.2 路基


12.2.1 道路路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路基必须密实、均匀,应具有足够的强度、稳定性、抗变形能力和耐久性;并应结合当地气候、水文和地质条件,采取防护措施。
    2 路基工程应节约用地、保护环境,减少对自然、生态环境的影响。
    3 路基断面形式应与沿线自然环境和城市环境相协调,不得深挖、高填;同时应因地制宜,合理利用当地材料和工业废料修筑路基。
    4 路基工程应包括排水系统、防排水设施和防护设施的设计。
    5 对特殊路基,应查明情况,分析危害,结合当地成功经验,采取相应措施,增强工程可靠性。
12.2.2 路基设计回弹模量和湿度状况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快速路和主干路路基顶面设计回弹模量值不应小于30MPa;次干路和支路不应小于20MPa;当不满足上述要求时,应采取措施提高回弹模量。
    2 路基设计中,应充分考虑道路运行中的各种不利因素,采取措施减小路基回弹模量的变异性,保证其持久性。
    3 道路路基应处于干燥或中湿状态;对潮湿或过湿路基,必须采取措施改善其湿度状况或适当提高路基回弹模量。
12.2.3 路基设计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路基设计高度应使路肩边缘的路基相对高度不低于路基土的毛细水上升高度,并应满足冰冻的要求。
    2 沿河及浸水路段的路基边缘标高,不应低于路基设计洪水频率的水位加壅水高、波浪侵袭高度和0.5m的安全高度。
12.2.4 土质路基压实度应符合表12.2.4规定。对以下情形,可通过试验路检验或综合论证,在保证路基强度和稳定性要求的前提下,适当降低路基压实度标准。
    1 特殊干旱或特殊潮湿地区。
    2 专用非机动车道、人行道。
表12.2.4土质路基压实度

注: 表中数值均为重型击实标准。
12.2.5 路基防护应根据道路功能,结合当地气候、水文、地质等情况,采取相应防护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路基防护应采取工程防护与植物防护相结合的防护措施,并应与景观相协调。
    2 深挖、高填、沿河等路段的路基边坡,必须根据其工程特性进行路基防护设计。对存在稳定性隐患的路基,应进行稳定性分析;当稳定性不满足要求时,必须采取加固措施。
    3 路基支挡结构设计应满足各种设计荷载组合下支挡结构的稳定、坚固和耐久;结构类型选择及设置位置的确定应安全可靠、经济合理、便于施工养护;结构材料应符合耐久、耐腐蚀的要求。
12.2.6 对软土、黄土、膨胀土、红黏土、盐渍土等特殊土地区的路基设计,应查明特殊土的分布范围与地层特征、特殊土的物理、力学和水理特性,以及道路沿线的水文与地质条件;进行路基变形分析和稳定性验算;应合理确定特殊地基处理或处治的设计方案,满足路基变形和稳定性要求。

条文说明
12.2.2 路基回弹模量是路面厚度计算中唯一的路基参数,极其重要。对照欧美等国家的相关规范,我国《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37-90中规定“路槽底面土基设计回弹模量值宜大于或等于20MPa,特殊情况下不得小于15MPa。”的标准明显偏低;而且调查表明,近年来我国城市道路的轴载不断增大,车辆荷载作用于路基的应力水平和传递深度显著提高。因此,条文将快速路和主干路的土基设计回弹模量值提高到30MPa,以增强路基的抗变形能力,优化路基路面结构的模量组合,不仅可以改善路面结构的受力状况,提高其使用性能,而且可以适当减薄路面厚度,节约投资。
    路基干湿类型的确定方法如下:
    1 路基干湿类型应根据不利季节路床顶面以下80cm深度内路基土的湿度状况确定。
    2 非冰冻地区路基的湿度状况主要受地表积水、地下水位或空气相对湿度控制。对新建道路,路基湿度状况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条件,结合路基的土组类型,由基质吸力进行预估;对既有道路,路基湿度状况应在不利季节现场测定。
    3 冰冻地区路基湿度状况的确定应考虑冰冻的影响。
12.2.3 路基设计高度应考虑相应路段的地表积水和地下水位、路基土的毛细水上升高度和冰冻状况等。沿河路基应考虑洪水的影响。
12.2.4 路基压实度是影响路基性能的重要指标。在路基工作区范围内,压实度越高,回弹模量越高,在行车荷载作用下的永久变形越小;对填方路基而言,压实度越高,由于路堤自身压密变形而引起的工后沉降越小。
    《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37-90编制时,从必要性、有效性、现实性三方面分析了采用重型压实标准的可行性,提出了采用重型压实标准具有明显的技术、经济优势。但是考虑到当时我国多数城市重型压路机的数量只占总数的40%~60%,一律执行重型压实标准,会有较大困难,因此,原规范并列了轻型、重型两种压实度标准。经过近20年的发展,目前施工中已普遍采用重型压路机,因此,条文取消了轻型压实度标准,统一按重型压实度指标控制。
    路基压实度一直备受关注。通过广泛调查,普遍认为原压实度标准偏低,并主张应适当提高路基压实度标准。条文根据各地的建设经验,将路基压实度标准分别提高了1%~3%,并将填方路基压实度标准控制到路床顶面以下深度150cm。
    为增强条文的适用性和经济性,对几种特殊情形作了补充规定:
    1 对于处在特殊气候地区,或者存在重要管线保护等的路基,如施工确有困难,条文规定,在不影响路基基本性能的前提下,本着可靠、可行、经济的原则,适当放宽重型击实的标准。
    2 专用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路基荷载相对较低,故压实度标准可按机动车道降低一个等级执行,但必须避免不同部位压实差异可能造成的稳定性隐患或者不均匀变形。
    3 对于零填方或挖方以及填方高度小于80cm路段,在整个路床(0~80cm)范围内按照一个标准来控制压实,可能操作难度大或者不经济。考虑到车辆荷载沿路基深度的分布特征,可以采用“过渡性压实”的方法来控制不同深度的路基压实,下路床部分的压实标准较上路床部分可略有降低。
12.2.5 路基防护工程是防止路基病害、保证路基稳定的重要措施。规定中强调了应根据道路功能,结合当地气候、水文、地质等情况,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保证路基稳定。
    深挖、高填路基边坡路段,往往存在着稳定性隐患,因此强调必须查明工程地质情况,根据地质勘察成果进行稳定性分析,针对其工程特性进行路基防护设计,保证边坡稳定。
12.2.6 软土、黄土、膨胀土、红黏土、盐渍土等特殊土路基多为特殊路基,其稳定、变形及可能产生的工程问题与特殊土的地层特征、物理、力学和水理特性,以及道路沿线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有关。因此,条文强调特殊土路基设计应充分重视岩土工程勘察与分析,应进行个别验算与设计。
    考虑到特殊路基类型多,不同特殊路基的工程特性和问题各不相同,本条文仅作了原则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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